案件回顧
2020年線上教學期間,為解決孩子玩網絡游戲及聊天上癮的問題,某中學班主任召開網絡家長會,家長們委托班主任老師代為在網課期間監管孩子們的學習情況。老師在管理過程中,采取遠程指揮的方式檢查了個別學生手機中下載的APP,甚至還要求學生打開聊天記錄及電腦文件夾,查看里面的內容。事件在網絡上曝光后引發熱議,學校認識到此種管理方式有失妥當,對該老師進行了批評教育,明確今后進一步規范老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家長也回應,該事件得到妥善處理,老師的行為得到學生諒解。
專家釋法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 楊程
此案例是網絡時代發生的涉及學生隱私權的事件,與之前老師私自翻看信件、日記等形式侵犯學生隱私權不同,此次事件的表現形式是通過網絡遠程手段侵犯學生隱私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表明在信息化對教育影響越來越深入的背景下,老師對新形勢下隱私權的認識有待加強。此案例中涉及隱私權的內涵范圍、保護隱私權的意識、學校制度安排、侵權責任等問題,值得關注和深入探討。
一是明晰學生隱私權的內涵和范圍。在法理上,隱私權是最基本的一項人權,公民的隱私權與生俱來,依法受到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同時明確了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基于此,可以從三方面界定學生隱私權的范圍:第一,學生生活的私密空間不受非法侵入、窺視或侵擾等;第二,學生開展的私密活動不受刺探、泄露或侵擾等;第三,學生個人的信件、電話、談話及電子信息等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護。本案例中,老師通過遠程手段,指揮學生打開屏幕共享,展示微信中有哪些聊天,電腦硬盤文件夾中有哪些文件等,明顯具有公開學生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動的性質,說明老師沒有把握好學生隱私權的邊界范圍。
二是樹立保護學生隱私權的意識。近年來,在對學生管理過程中,類似侵犯學生隱私權的現象屢見不鮮,說明學校、老師需要從根本上樹立學生隱私權保護的意識。實踐中,打著“為學生負責、為學生好”的名義侵犯學生隱私的行為時有發生。把通過窺探學生隱私獲得的信息作為管理學生的依據和手段,勢必會對學生的隱私權造成侵害。本案例中,從老師的出發點而言,是防止學生在線上學習過程中沉溺于網絡游戲和聊天,影響成績。從老師的授權來源而言,是通過網絡家長會的形式獲得了家長的許可,雖然管理看似合理,出于保護教育學生的目的,但不能作為侵害學生隱私權的依據,老師具體實施的方式方法不夠妥當,是老師受到輿論批判的原因所在。本案例也間接地表明了老師和家長對學生隱私權保護的認識存在不足之處,缺乏保護隱私權的意識,需要采取培訓、制度設計等手段幫助老師、家長提升相關素養。
三是完善學校保護學生隱私權的制度。學校應當履行學生隱私權保護的法定職責,健全隱私權保護制度,明確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這既是對學生的保護,也是對教職員工的保護。實踐中,學校出于管理需要收集學生家庭信息,疫情防控期間可能還會收集家庭成員行程等信息,收集此類信息應堅持最小夠用原則,一些學校收集家長職務、甚至收入水平等信息就超出了適度的范圍。本案例中,學校如果有對學生隱私權保護的相關制度,且老師進行了學習并遵循了相關規定,此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要加強學校相關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宣傳貫徹,形成依靠制度落實保護隱私權的意識。在實操層面,學校可參照我國已經出臺的涉及學生隱私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比如,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多處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問題,要求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再如,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從學校的角度對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學校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學校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不得宣傳升學情況;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閱學生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學校應當依照這些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在相關校規校紀中明確保護學生隱私權的相關制度。
四是承擔侵犯學生隱私權的責任。學生的隱私權受憲法保護,一旦學校出現了侵犯學生隱私權的事件,學校或者相應責任人要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當學生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主張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同時,對于一些特殊情形也制定了相應的免責條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學生或者家長也不能任意擴張,濫用隱私權保護的條款,排斥學校合理必要的管理。本案例中,雖然老師的行為得到了學生監護人的同意,但明顯超出了合理的范圍,不符合免責條款中的規定情形,好在該老師行為得到了學生和家長的諒解,并得到了學校和家長在網上的積極正面回應,體現了學校處理事情的溫度,也體現了家長的人情味兒,給其他學校處理侵犯學生隱私權事件提供了參考。
五是推動學生、家長、社會共同維護學生隱私權。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學生隱私權的保護面臨很多新挑戰、新形勢,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個人信件、通話等隱私信息,還出現了生物識別、電子數據等新形式的隱私信息,學生隱私受到侵權的風險越來越大,形式越來越多樣,需要學校推動各方形成合力,共同保護學生的隱私權。第一,學校要積極教育、培養學生保護個人隱私,通過開展維護學生個人權益的法治教育,讓學生懂得自己的隱私權神圣不可侵犯,敢于對侵害自己隱私權的行為說不,在受到侵權時懂得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要加強家校合作,提升家長保護孩子隱私權的意識,促進家庭教育從全面、平等、和諧發展的角度出發,保護孩子的各項權益。第三,要落實各項法律規定,推動形成尊重學生隱私、保護學生隱私的氛圍。將于2021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在應各方不同要求收集學生個人信息時,學校要堅持最小、夠用、必要的原則,拒絕不合理的要求,并通過學校的力量,積極呼吁社會各界保護學生信息隱私,能不采集就不采集,能少采集就少采集,最大限度地保護學生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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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余名新生個人信息被公布
近日,某小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新生錄取名單,公開了421名新生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學生身份證號碼,未經任何技術措施處理。當地區檢察院立即向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履行對學校的監管職責,責令學校立即刪除涉案微信文章,并建議對全區各類學校進行摸排。相關部門當天督促涉事學校撤銷了該文章,對招生錄取信息修改后重新公布,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將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等有關要求傳達到區內所有學校及幼兒園。此外,技術人員還對10所學校的微信公眾號、4500余名新生名單進行了檢索,未發現類似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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