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2號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于2022年4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4月27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依法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
(2022年4月26日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個人應當增強自我防護意識,加強自我健康管理,按照要求規范佩戴口罩、主動使用“徐州健康寶”等防疫小程序、按規定接受核酸檢測、主動報備個人相關信息、服從集中或居家健康管理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個人進入相關場所、單位和在特定情形下規范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宣傳和指導科學規范佩戴口罩。
三、各場所、單位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申領的“徐州健康寶”場所碼是本場所、單位的身份代碼。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規定相關場所、單位使用“徐州健康寶”場所碼,并明確使用規范。相關場所、單位應當落實場所碼管理措施,在入口顯著位置設置場所碼,并安排專人負責查驗。
各類人員掃碼后方可進入相關場所、單位;對于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人員,相關場所、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反向掃碼”等替代措施。
通過場所碼采集的信息只能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可以組織區域全員核酸檢測和重點人群核酸檢測,個人應當按照要求主動接受核酸檢測。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來(返)徐人員應當按照我市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及時主動進行入徐申報,如實填報個人相關信息,抵徐后即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單位報備,認真配合相關數據核查,不得隱匿個人行程、隱瞞旅居史,并應當按照規定配合落實集中或居家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各項防控措施。
相關部門(單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采集的來(返)徐人員信息,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單位推送共享。
六、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指引,落實規范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出示核酸檢測有效陰性證明、保持社交距離等措施,并在顯著位置進行提示。
七、個人未按照規定規范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檢測有效陰性證明,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徐州健康寶”場所碼的,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及時明確提示,并可以依法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制定內部管理措施,促使從業人員執行本條規定。
八、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決定,未按照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個人違反本決定,不聽勸阻、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或瞞報、謊報個人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導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調度,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加強疫情防控能力建設,高標準做好科技力量、防疫物資、應急設施、各類隔離場所等準備工作;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及時幫助企業紓困解難,關心關愛特殊群體,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