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發布《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規范管理。
《規定》明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干部的宣傳。高校應嚴格規范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確。
《規定》表示,非學歷教育可采取脫產、業余形式。鼓勵高校創新教學模式,開展基于互聯網的信息化教學和線上線下混合教學。高校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書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分類連續編號,與學歷教育證書明顯區別。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學歷教育是指高校在學歷教育之外面向社會舉辦的,以提升受教育者專業素質、職業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滿足個人興趣等為目的的各類培訓、進修、研修、輔導等教育活動。以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為目的的自學考試輔導不在本規定的適用范圍內。
第三條 非學歷教育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強化公益屬性,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主動服務國家戰略、經濟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依托學科專業優勢和特色,與學校發展定位相一致、與學校辦學能力相適應;堅持依法依規治理,規范辦學行為,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條 高校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學歷教育事業計劃的前提下,方可舉辦非學歷教育。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原則上要以自招、自辦、自管為主,切實落實高校辦學主體責任。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非學歷教育的宏觀指導和統籌管理,建立健全非學歷教育評價標準,完善監管體系;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協同機制,加強對非學歷教育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非學歷教育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引導高校根據自身實際和特點優勢,科學合理確定非學歷教育辦學規模。
第七條 高校負責本校非學歷教育的發展規劃、制度建設、規范辦學和質量保證。高校黨委應履行好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強化基層黨組織對涉及非學歷教育工作的政治把關作用。高校應按照“管辦分離”原則,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對非學歷教育實施歸口管理。歸口管理部門不得設立在實際舉辦非學歷教育的院系或部門(以下統稱辦學部門)。
第八條 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校非學歷教育的統籌協調和規范管理,擬訂非學歷教育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對各辦學部門舉辦的非學歷教育進行立項審批;對非學歷教育的招生簡介、廣告宣傳等進行審核;對非學歷教育合同事務進行管理;對非學歷教育辦學進行過程指導、質量監督和績效管理;審核發放非學歷教育證書等。
第九條 根據學校非學歷教育發展規劃,辦學部門可結合自身優勢特色,按照學校相關程序開展非學歷教育。校內非實體性質的單位、職能管理部門、群團組織及教職員工個人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歷教育。高校獨資、掛靠、參股、合作舉辦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歷教育;法人名稱中帶有高校全稱或簡稱的,如舉辦非學歷教育應納入高校統一管理。
第三章 立項與招生
第十條 高校辦學部門舉辦非學歷教育項目均須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展。除保密情形外,經審批通過的項目要依法依規進行信息公開。
第十一條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干部的宣傳。
第十二條 高校應嚴格規范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確。
第四章 合作辦學
第十三條 高校應嚴格控制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確需與校外機構開展課程設計、教學實施等方面合作辦學的,應對合作方背景、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職員工及其特定關系人的,應在立項申報時主動申明。
第十四條 合作辦學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脫產學習超過一個月的非學歷教育、受委托的領導干部培訓項目,一律不得委托給社會培訓機構,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舉辦。
第十五條 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合同須經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審批并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加蓋學校公章。高校要重點對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譽使用、合作期限、權利義務、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審核。
第五章 教學管理
第十六條 高校要建立非學歷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機制,加強項目設計、課程研發、教學組織、效果評價等方面管理,明確教學目標和計劃安排,嚴格學習紀律和考勤考核,加強學員管理。
第十七條 非學歷教育可采取脫產、業余形式。鼓勵高校創新教學模式,開展基于互聯網的信息化教學和線上線下混合教學。
第十八條 高校要加強非學歷教育教學資源建設,健全開發使用標準、程序和審核評價機制。鼓勵高校組織優秀師資開發高水平非學歷教育教學資源。
第十九條 高校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書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分類連續編號,與學歷教育證書明顯區別。高校要建立規范的結業證書審核與申領機制,做好結業申請材料的收集與歸檔。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時段和學業內容。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及高校所在省份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非學歷教育財務管理制度,規范管理、防范風險。
第二十一條 對沒有明確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項目,高校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培養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面向社會公開招生的項目,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涉及收費減免的,應嚴格履行收費減免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非學歷教育辦學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代收費,不得以接受捐贈等名義亂收費。嚴禁合作方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非學歷教育經費支出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和學校有關經費支出管理規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使用校內資源的,要執行學校資源有償使用相關規定。非學歷教育的課酬、勞務費等酬金統一由學校財務部門據實支付。
第七章 條件保障
第二十四條 高校要加強非學歷教育師資和管理隊伍建設,強化師德師風建設,選聘、培育優秀人才參與非學歷教育工作;要設定授課師資準入條件,動態調整師資庫,完善非學歷教育績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員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高校要優化資源配置,不斷改善非學歷教育辦學及食宿條件。鼓勵將學校運動場館、圖書館、實驗室等資源向非學歷教育學員開放。
第二十六條 舉辦非學歷教育需符合場地、消防、食品、衛生、網絡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防范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八章 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高校要建立非學歷教育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執行情況審查、財務審計、監督檢查機制,并納入學校黨委(常委)會議事事項和“三重一大”決策范疇。
第二十八條 高校要建立覆蓋非學歷教育立項、研發、招生、收費、教學、評價、發證等各環節的質量管理體系,實現辦學過程受監控、可追溯。高校非學歷教育辦學情況納入繼續教育發展年度報告工作,主動向社會公開。年度辦學情況明細應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高校財務、審計、教師管理、學生管理、巡視巡察、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將非學歷教育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機制,通過日常監管、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督制約,維護財經紀律,保障教學秩序,防范腐敗風險。
第三十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完善本地區高校非學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辦學質量抽查和評估機制,強化指導和監管。
第三十一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高校非學歷教育辦學過程中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一)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高校,或不具備教學條件、辦學投入不足、教學質量低下的高校,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應公開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二)對弄虛作假,蒙騙學員,借辦學之名營私牟利的,應責令高校立即整改,退還所收費用,并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職業高等學校、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開放大學舉辦非學歷教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高校面向特定行業、特定地域、特定群體舉辦的非學歷教育,須同時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教育部。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