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號)
《徐州市基礎教育促進條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2月25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3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4月1日
徐州市基礎教育促進條例
(2022年2月25日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源供給與保障
第三章 教師隊伍建設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五章 教育治理
第六章 評價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提升育人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礎教育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三條 促進基礎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基礎教育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財政資金投入、公共資源配置等方面優先保障和滿足基礎教育。
第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教育促進的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
機構編制、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稅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礎教育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教育實施督導。
第七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基礎教育發展。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黨的教育方針、科學教育理念以及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的宣傳報道,營造全社會尊師重教的氛圍和社會生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基礎教育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源供給與保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統一的基礎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確保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確保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專項用于教育發展,主要用于義務教育,重點保障農村義務教育。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高于國家基準定額的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并根據學生人均培養成本、物價變動、發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九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教育資源預警機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學位需求編制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參與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改建、擴建的設計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與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基礎教育用地供應。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規劃用途為教育用地性質,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單獨設宗、單獨劃撥。
中小學(幼兒園)的選址應當符合學校設置標準,不得將污染、地質災害易發等地塊及其周邊作為教育用地。
第十一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標準配齊實驗室,音樂、體育、美術等學科功能教室,創客空間以及室內室外學生活動場館等教育教學設施。接收殘疾兒童、少年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標準配備融合教育資源教室。
中小學應當加強智慧校園建設,完善智慧教學設施,建設面向中小學師生的網絡學習空間。
中小學(幼兒園)教室應當配備空調、多媒體設備、環保課桌椅和符合省教室照明技術規范的照明系統。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質基礎教育資源建設,確保普惠性幼兒園和優質幼兒園覆蓋率、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達成率、三星級四星級高中覆蓋率、特殊教育的融合教育覆蓋率達到省定標準。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可以采取集團化辦學、組團式托管、結對幫扶、信息化等方式,促進區域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科技館和未成年人綜合社會實踐基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人口規模和社會需要建設科技場館、未成年人綜合社會實踐基地,為提高學生綜合素養提供保障。
第三章 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落實城鄉統一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根據教育發展需要,實行以縣級為主、市域調劑、動態調整的教職工編制管理,合理核定教職工編制,動態調整教師總量。
教職工編制核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暑假后在校生人數每年核定一次中小學教職工編制;
(二)核定編制應當向小規模、寄宿制等學校傾斜,對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學點,可以按照生師比和班師比相結合的方式調配編制;
(三)在年度編制計劃內,優先保障緊缺教育教學專業學科教師補充,并安排招聘或者引進音樂、體育、美術、心理健康教育、綜合實踐等專職教師和校醫;
(四)教師自然減員編制指標要用于新增教師,不得擠占、挪用、截留編制或者有編不補。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對教師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客觀評估,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教師編制管理、優化編制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中小學(幼兒園)可以引進社會資源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體育與藝術教育、綜合實踐、醫療和后勤保障工作。擁有相應社會資源的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支持。鼓勵擁有相應社會資源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參與。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貫徹落實學生為本、師德為先、能力為重、終身學習的教師專業發展理念,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基礎教育教師隊伍發展:
(一)逐步提升教師學歷層次;
(二)制定并落實新入職非師范類專業教師崗前脫產培訓制度;
(三)開展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全員培訓,促進教師終身學習和專業發展;
(四)將基礎教育人才納入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管理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核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總量,解決教師交流、教師緊缺中小學(幼兒園)和高層次人才引進所需的崗位指標。各學段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可以貫通使用。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交流輪崗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中小學(幼兒園)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教師權益:
(一)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向教學崗位教師、班主任、融合教育教師傾斜;
(三)保障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政府購買服務的教師、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在培訓、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在編教師享受平等待遇;
(四)重視教師心理健康,開展教師心理健康輔導;
(五)建立健全教師申訴制度、矛盾調處機制,維護教師權利。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師德師風建設機制,提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水平。
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課堂、論壇、講座上或者利用信息網絡以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違背黨和國家政策的觀點,或者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三)在學生招生、考試、推優、保送以及教職工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四)索要、收受學生以及家長財物,或者參加由學生以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
(五)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者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六)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單位可以按照規定采取定向招錄、定向培養、確定最低服務年限等方式,為鄉村學校培養教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城鎮優秀教師、校長到鄉村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任教任職。實行學區或者鎮內走教制度,根據實際給予補貼。建設鄉村教師周轉宿舍,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教師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在鄉村學校、城鎮薄弱學校交流或者任教兩年以上的經歷,作為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評聘高級職稱的必要條件。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鄉村學校教師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為定向崗位,按需設置、動態調整,不受結構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激勵制度,選拔任用學校管理干部應當優先選用有班主任工作經歷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幼兒園)校長(園長)應當政治過硬、品德高尚、業務精湛、治校有方。
幼兒園園長應當有五年以上幼兒教育工作經歷,并具有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中小學校長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已擔任中小學一級教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其中普通高中校長應當已擔任中小學高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提任中小學校長的,應當具有兩年以上中小學副校長任職經歷或者三年以上中小學中層管理工作經歷;提任中小學副校長的,應當具有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符合任職條件和資格的校長(園長)可以同時擔任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培養、激勵名師、名校長,發揮名師、名校長的示范引領作用:
(一)制定并實施名師、名校長培養計劃;
(二)持續提高名師、名校長待遇,并按照標準及時落實;
(三)持續優化名師、名校長工作條件、工作環境;
(四)完善名師、名校長考核機制。
名師、名校長應當忠于職守,名師應當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學科建設、教師培養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名校長應當在學校建設發展、教師隊伍建設、校園文化建設、教育管理與辦學實踐創新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一)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法治意識;
(二)采取多種方式豐富教學內容,確保達到國家規定的學業質量標準;
(三)按照國家課程規定實施體育教育,開展普及型校園體育項目,保證學生每日在校鍛煉時間不少于一小時,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學生運動會;
(四)按照國家課程規定實施藝術教育,設立藝術特色課程,開展校園藝術活動,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學生藝術節;
(五)開展考察探究、社會服務、設計制作、職業體驗等綜合實踐活動,勞動教育課時不少于綜合實踐活動課時的一半;
(六)推進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全學段協同的創新人才培養,促進學生多樣化發展;
(七)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設置心理輔導室,開展學生心理咨詢和心理輔導,進行心理健康危機預防、預警和干預。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設課程、選用教材、開展教學。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充分利用當地和學校的課程資源,豐富完善課程內容,建設并優化地方課程、學校課程結構體系,滿足學生不同發展需要。
中小學應當開展學生成長指導和生涯規劃教育。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根據中小學學科課程標準和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制定實施教學計劃,優化教學環節和教學方式,深化課堂教學改革,實施基于核心素養培育的課堂教學范式,面向全體學生,引導學生主動思考、積極提問、自主探究,實施差異化教學和個別化指導。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樹立科學保教理念,以游戲為基本活動,鼓勵支持幼兒通過親近自然、直接感知、實際操作、親身體驗等方式學習探索,促進幼兒快樂健康成長。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應當提高課堂教學效率,開展啟發式、互動式、探究式、體驗式教學,重視情境教學,開展研究型、項目化、合作式學習。
普通高中應當注重課題研究、項目設計、研究性學習等跨學科綜合性教學,開展驗證性實驗和探究性實驗教學。
第三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以及有隨班就讀殘疾兒童、少年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尊重殘疾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特點和個體差異,圍繞殘疾兒童、少年需求,加強課程與資源建設,因材施教,全面推進融合教育。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完善教學管理規范,優化教學管理。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中小學(幼兒園)課程開設、教學活動以及考試評價等進行日常監督和年度綜合考評。
小學起始年級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堅持零起點教學,設置過渡性銜接課程。
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中小學不得隨意增減課時,不得超標教學、違規統考。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教學研究工作:
(一)完善教學研究體系,強化教學研究系統標準化建設;
(二)建立專兼結合的教研員隊伍,配齊所有學科專職教研員,健全教研員準入、退出、考核激勵和專業發展機制;
(三)督促落實教研機構和教研員的工作職責,明確教研員的專業標準;
(四)開展市、縣級教學研究發展水平等級評估。
市、縣(市)、區教研機構應當構建跨學段、跨學科的教研機制,加強學段融通、學科融合研究,指導學校將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要求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
教研機構的教研員應當履行推進課程教學改革、教學診斷與改進、課程教學資源建設、培育推廣優秀教學成果等工作職責,帶動全體教師開展教學研究。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健全校本教研制度,構建教師全員教研參與機制,建立全員教研網絡,引導教師制定專業發展規劃和職業生涯規劃,開展經常性教研活動,加強教研組、學科中心組建設。
第五章 教育治理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幼兒園服務區制度,公示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幼兒園,指導家長到相對就近的幼兒園報名。
幼兒園不得將幼兒參加親子園、親子班或者繳納贊助費等作為入園條件,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特色保教等名義收費。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或者調整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施教區范圍,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統一管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實行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步登記報名、同步招生錄取、同步注冊學籍。
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實行免試入學和均衡分班,不得設立重點班、實驗班、快慢班、特長班、創新班等。
推進融合教育,優先采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方式,安排輕度殘疾兒童、少年就近接受義務教育,安排經特殊教育專家委員會認定的中、重度殘疾兒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者實行送教上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和義務教育學校應當保障經濟困難家庭的子女,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留守兒童、少年,以及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五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中考改革,實行學業水平考試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招生模式。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源數量調整普通高中教育資源,科學設定普通高中招生規模,按照規定比例將優質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到區域內初中,不得違反規定跨區域提前、掐尖招生。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幼兒園)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安排教學計劃、運用教學方式、組織研訓活動、實施教學評價;
(二)嚴肅校規校紀,合理實施教育懲戒,加強對學生的教育管理;
(三)設置內設機構,選聘中層管理人員;
(四)提出教師招聘需求和崗位條件,參與面試、考察、確定擬聘用人員;
(五)分配獎勵性績效工資;
(六)提出年度預算建議,執行批準的預算項目,對預算資金進行全過程績效管理;
(七)管理、使用學校經費,使用社會捐資助學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減輕中小學(幼兒園)和教師負擔。
嚴格限制和規范有關部門對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抽調借用;確需借用的,應當經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同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規范、精簡涉及中小學(幼兒園)及其教師的報表填報,不得多部門布置和重復上報。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涉及中小學(幼兒園)及其教師的督查、檢查、評比、考核等事項,確需開展的,應當簡化程序、精簡環節和材料,預留合理時間。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涉及中小學(幼兒園)的下列活動:
(一)安排教師到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場所開展相關工作;
(二)重復安排中小學(幼兒園)課程中已有或者類似的教育宣傳活動;
(三)違反規定安排學校停課、使用學校場地或者人員舉辦有關活動;
(四)其他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應當完善作業長效管理機制、作業資源共享機制,將作業管理納入縣域義務教育和學校辦學質量評價;引導學生自愿參加課后服務,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提供延時托管服務。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中小學(幼兒園)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安全管理:
(一)實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主體責任和校長(園長)第一責任人制度,建立健全校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二)開展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依法及時處置封堵校門、破壞環境、威脅師生等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和侵犯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加強校車、校舍和施工、消防、食品、衛生防疫、特種設備、實驗室和危化品安全管理;
(四)開展師生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幫助學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五)依法開展教職員工背景審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應當與中小學(幼兒園)、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可以采取建立家長學校、指導家長委員會開展工作等方式,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并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提供支持。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科技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向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和教師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定期開展公益性教育宣傳和實踐活動。
第六章 評價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教育評價體系,以立德樹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為導向,以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學生為評價對象,并將基礎教育促進工作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應當探索開展各年級學生學習情況全過程縱向評價、德智體美勞全要素橫向評價。完善評價結果運用,綜合發揮教育評價的導向、鑒定、診斷、調控和改進作用。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評估監測機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中小學(幼兒園)開展督導,將督導結果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對促進基礎教育措施不力、進展緩慢的地方和中小學(幼兒園)下達整改通知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基礎教育促進工作的監督,每一屆至少聽取審議一次人民政府關于基礎教育促進工作的專項報告,或者開展一次教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中小學(幼兒園)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制定、落實教育現代化建設、教師培養培訓、教師權益保障等政策措施;
(二)未采取措施加強安全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
(二)教職工編制管理、教師配備不符合本條例規定;
(三)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抽調借用中小學(幼兒園)教師;
(四)違反規定安排涉及中小學(幼兒園)相關活動;
(五)未建立教育評價體系。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公辦中小學(幼兒園)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開設課程、選用教材、開展教學;
(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
(三)將幼兒參加親子園、親子班或者繳納贊助費等作為入園條件,或者在保教費外以開辦特色保教等名義收費;
(四)未實行義務教育免試入學和均衡分班,或者設立重點班、實驗班、快慢班、特長班、創新班等;
(五)違反規定跨區域提前、掐尖招生;
(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減輕基礎教育學生負擔;
(七)未實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主體責任和校長(園長)第一責任人制度,或者未建立健全校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八)未依法開展教職員工背景審查工作。
民辦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教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所在中小學(幼兒園)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課堂、論壇、講座上或者利用信息網絡以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的觀點,或者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三)在學生招生、考試、推優、保送以及教職工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四)索要、收受學生以及家長財物,或者參加由學生以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
(五)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者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學校、城鎮薄弱學校、優質普通高中,由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小學是指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含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是指上述中小學的學生和幼兒園的兒童,含在普通中小學(幼兒園)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
(二)名師是指特級教師、正高級教師,以及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名特優教師;名校長是指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中小學名校長和幼兒園名園長。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